生殖医学中心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ART)包括人工授精(AI)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IVF-ET)及其衍生技术工作的场所。关于生殖医学中心实验室的建设,我们先来聊一聊规范的要求。
先看一下《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 51039-2014
5.6 生殖医学中心用房
5.6.1 生殖医学中心应设诊查、B超、取精、取卵、体外授精、胚胎移植、检查、妇科内分泌测定和精子库等用房。
5.6.2 生殖医学中心可设影像学检查、遗传学检查等用房。
5.6.3 取卵室、体外授精实验室、胚胎移植室应满足医院卫生学要求。
5.6.1~5.6.3 生殖医学是一个新发展的学科,已在一些综合医院及专科医院内开设。随着人民群众对生活质量要求的不断提高,生殖医学技术越来越多地应用于临床实践。本章规范了生殖医学中心的配置,以满足其功能要求。
7.2 洁净用房的通用要求
7.2.1 应根据需要和可能选用洁净用房。
7.2.2 医院洁净用房在空态或静态条件下分级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 50333,截面风速根据科室功能确定,并强调了局部集中送风。针对我国设计或施工时换气次数往往偏大,本条文特规定其上限值。
由于洁净用房在空态或静态条件下分级,其浮游菌和表面最大染菌密度也是在空态或静态条件下的要求,因此其Ⅰ、Ⅱ级指标比相应的《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 15982中的Ⅰ、Ⅱ级高。《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 15982中Ⅲ、Ⅳ级不属于洁净用房,不在本条范围内。
7.2.3 Ⅰ级洁净用房的送风末端应设高效过滤器,Ⅱ级洁净用房送风末端可设高效或亚高效过滤器,Ⅲ级洁净用房的送风末端可设亚高效过滤器,Ⅳ级洁净用房的送风末端可设高中效过滤器。
7.2.3 洁净用房送风末端过滤器的设置,主要考虑既能达标又能降低运行能耗与噪声。
7.2.4 洁净用房应采用阻隔式空气净化装置作为房间的送风末端。
7.2.4 本条文强调作为洁净医疗用房,除了达到医疗环境控制要求,还需规避医疗风险,从风险管理的角度出发,如采用非阻隔式空气净化装置,即使100%杀菌,微生物尸体与代谢物仍有可能加大感染与致敏风险,甚至危及病患的生命安全与健康。因此,要采用阻隔式空气净化装置,同时不应产生有害作用或物质。本条作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7.2.5 洁净用房内不应采用普通的风机盘管机组或空调器。Ⅲ级、Ⅳ级洁净用房内采用带亚高效或高中效过滤器的净化风机盘管机组或立柜式净化空调器时,新风可集中供给或设立独立的新风机组。
7.2.5 医疗洁净用房对空调机自身可能产生的污染以及由此引发交叉感染风险有较高要求,普通的风机盘管机组或空调器难以满足要求,特别强调是从结构上保证不易积尘、积水,空调部件易清洗、消毒,停机后水即排空,无积水、保持干燥,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洁净手术室用空气调节机组》GB/T 19569-2004相关要求。另外,不宜采用有水直接介入空气的处理方式,如淋水室、各种水加湿等。
7.2.6 洁净用房室内(不含走廊)不宜采用上送上回气流组织。
7.2.6 洁净用房室内气流应与尘埃、微生物沉降方向一致。防止沉降的微生物再次飞扬。
7.2.7 洁净用房的患者通道上不应设置空气吹淋室。
7.2.7 理论研究与实际测定都表明,生物洁净用房设空气吹淋室对减少患者发菌没有太大作用,只是对患者生理与心理影响较大。另一方面,该设置也妨碍人流与物流快速流通,影响医疗急救,故不应设置。
7.2.8 净化空调系统应在新风口、回风口和空调机组正压出风面、送风口3处设置空气过滤器。
7.7 医技科室
7.7.1 检验科、病理科、实验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有单独排风系统;
2 采用普通空调时,室内温度冬季不宜低于22℃,夏季不宜高于26℃;室内相对湿度冬季不宜低于30%,夏季不宜高于65%。
7.7.2 生殖学中心的体外受精实验室,应按Ⅰ级洁净用房设计,并应采用局部集中送风或洁净工作台。取卵室应按Ⅱ级洁净用房设计,并应采用局部集中送风或洁净工作台。体外受精实验室和取卵室的噪声均不应大于45dB(A)。冷冻室、工作室、洁净走廊等其他洁净辅助用房可按Ⅳ级洁净用房设计,并应采用局部集中送风。
7.7.2 生殖学中心的体外受精实验室,强调环境控制要求,特别是化学与放射因子、气味控制和防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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